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策>行政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镜泊湖风景名胜区机动车辆入门管理的通知
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提升镜泊湖风景名胜区 (以下简称景区) 旅游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打造平安、绿色景区,为游客创造公平、安全、优质的旅游环境和秩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准入车辆类型
(一) 等级警卫任务和市里公务活动车辆;
(二) 景区内行政管理和执法单位的公务车辆;
(三) 景区内供电、通讯、水利、医疗救护等服务保障车辆;
(四) 山庄景区宾馆 (休养院)、经营网点生活车辆;
(五)景区管理机构、驻区企业公务车辆;
(六) 施工车辆。
除上述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禁止进入景区。进入景区的人员需乘坐景区内观光车辆。
二、准入车辆审批
镜管委负责对进入景区的机动车辆进行准入审批,将车辆信息录入景区入门管理系统;等级警卫任务和市里公务活动车辆,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将任务或活动安排提前通知镜管委,保证任务和活动车辆顺畅通行。
三、准入车辆管理
(一)经审批进入景区行驶的机动车辆,需向镜管委申领、粘贴景区“用车标识”方可在景区内通行;要按规定时限从景区东门进出,车内人员入门实行“人车分离、验证入门”;禁止拉载游客。
(二)等级警卫任务、行政执法、消防救援、电力抢修、医疗救护等车辆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从景区北门进出。
(三) 经审批进入景区行驶的机动车辆,未按交通指示标志和标线停车的、拉载游客、不按规定时限通行的,将取消相应车辆的准入资格。
四、公务活动车辆保障
(一) 涉湖各部门到景区开展公务活动的,由相关部门协调景区管理机构提供公务活动车辆保障。
(二) 驻区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到景区开展公务活动的,驻区企业要向景区管理机构提报人员入园申请并自行做好车辆安排。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管理办法由镜管委负责制定。《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镜泊湖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机动车辆入门管理的通知》(牡政办规 [2017] 9号)同时废止。
【图解】政策解读:《牡政办规〔2023〕4号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镜泊湖风景名胜区机动车辆入门管理的通知》
关联稿件: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黑公网安备23100002000001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