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驻牡高校,各相关单位:
现将《牡丹江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牡人社规字〔2019〕1号)文件不再适用。
牡丹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15日
牡丹江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政策,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规范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根据《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黑财规〔2024〕11号)《牡丹江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牡财联〔2024〕2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是指由市人社部门认定,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为创业者免费或低价提供经营、生产所需场地,并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政策咨询、项目评估、投融资服务、市场开拓、事务代理、法律援助、跟踪管理等专业化服务,形成有滚动孵化小型实体功能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一站式创业综合服务平台。
第三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及考核评估、奖补发放适用本办法;
县级创业孵化基地由各县(市)人社部门组织认定和管理,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认定管理办法,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入孵对象:脱贫劳动力、监测帮扶对象及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成员;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及毕业年度内高校在校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科技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转移就业职工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等在该创业孵化基地申请认定前三年内创办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工商登记注册日期为准);未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相关开办经营手续的创业项目,但有完善的创业计划书的“种子期”创业主体。
第五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主要功能:
?。ㄒ唬┪敕醵韵筇峁┐匆抵傅?、创业培训、政策和信息咨询及相关代理服务;协助入孵对象申请和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各项补贴、融资贷款、税收减免等相关手续;为入孵对象提供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融资对接、跟踪扶持;
?。ǘ┳橹勾匆蹬嘌?、创业讲座、创业论坛、经验分享、项目路演和专家指导等创业活动(每年不少于5次);
(三)为入孵对象提供第一、二年免费和第三年不超过50%比例的孵化场所租金减免政策;
(四)定期对入孵对象进行走访调查,有针对性解决入孵对象在孵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原则上每月不低于一次);
?。ㄎ澹┬喙夭棵怕涫蹈飨畲匆涤呕莘龀终?。
第六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标准和奖补标准
?。ㄒ唬┤隙ū曜迹?br>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运营期满三年,且无违法违纪失信行为;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专门服务区域,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和各项规章制度;
3.创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入驻具有法人资格的创业企业或“种子期”创业主体达到15家;
4.水电、道路、消防、通讯等基础设施完善,配套设施齐全,有健全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建有梯次明显的苗圃区、孵化区、加速器和综合服务区,并具备滚动孵化功能;
5.创业孵化基地所使用场地须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在运营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6.入孵企业平均出孵率不低于60%;
7.入孵企业平均每户带动就业人数不低于5人。
(二)奖补标准:经申请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孵化奖励补贴。
第七条 对于暂不符合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标准,但具备本办法第五条主要功能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孵化奖励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ㄒ唬┥昵氡曜迹?br>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运营期已满两年但未满三年,且无违法违纪失信行为;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专门服务区域,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和各项规章制度;
3.创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入驻具有法人资格的创业企业或“种子期”创业主体达到6家;
4.水电、道路、消防、通讯等基础设施完善,配套设施齐全,有健全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建有梯次明显的苗圃区、孵化区、加速器和综合服务区,并具备滚动孵化功能;
5.创业孵化基地所使用场地须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在运营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6.入孵企业平均每户带动就业人数不低于5人。
?。ǘ┙辈贡曜迹壕蓝ǚ仙昵胩跫母?万元的一次性孵化奖励补贴;待运营满三年且符合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标准后,可申请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累计享受孵化奖励补贴不超过10万元。
第八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孵化奖励补贴申请程序
?。ㄒ唬┓咸跫拇匆捣趸卦擞瓜蛩谙兀ㄊ校┣松绮棵盘岢鍪槊嫒隙ㄉ昵耄钚础赌档そ写匆捣趸厝隙安固昵氡怼?,并提供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财务报表、固定资产投入相关材料、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3.管理团队人员、创业导师明细表及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牡丹江市创业孵化基地入孵企业明细;
5.入孵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入孵创业主体的创业计划书(商业计划书),创业孵化基地入孵评估材料;
7.创业孵化基地与入孵企业签订的入孵协议(体现入驻企业办公或孵化场所面积、服务内容及相关费用减免情况等);
8.入孵企业和创业主体服务情况以及开展创业(孵化)活动的相关材料(方案、总结和影音资料);
9.带动就业、出孵企业、孵化成功企业相关材料。
?。ǘ┫兀ㄊ校⑶松绮棵沤谐跎?,初审合格的,在《牡丹江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及补贴申请表》上提出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市人社部门。
?。ㄈ┦腥松绮棵庞朐诖匆底铱馑婊槿〉南喙刈夜餐槌纱匆捣趸刈移郎笪被?,采取实地考察、材料审核、路演评审等方式进行评审,实行打分制(满分100分,达到60分及以上者给予认定)。经评审合格在《牡丹江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及补贴申请表》签署认定意见并加盖公章。
?。ㄋ模┒云郎蠛细竦拇匆捣趸赜枰怨?,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发放相应的奖励补贴。
第九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及孵化奖励补贴申请工作,采取“集中受理、统一审核”的方式进行,每年进行一次评审认定。
第十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经推荐,被省级以上人社部门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国家级20万元、省级10万元的一次性孵化奖励补贴。
第十一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考核与管理
?。ㄒ唬┙⑷敕醵韵笸顺龌啤H敕跗笠翟诜跗谙抟话悴怀?年,对已达到孵化期限的要及时履行退出手续,腾出孵化空间和资源,为符合条件的新入孵对象服务。确有需要的创新项目可适当延长孵化期限。
?。ǘ┛狗趸啬甓绕拦揽己耍腥松绮棵抛橹ぷ魅嗽苯惺档乜疾?,听取基地孵化成果汇报,了解基地实际运营、专家团队建设、孵化服务效能、带动就业人数等情况。
?。ㄈ┠甓瓤计澜峁侥瓴缓细竦模腥松绮棵沤∠屑洞匆捣趸刈矢?,不再享受相应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牡丹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如遇省市就业补助资金政策调整,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来源:牡丹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创业科
撰稿:李垚
校对:刘伟
一审:姜健
二审:高城
三审:伊晓红
关联稿件: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黑公网安备23100002000001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