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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支持药品连锁经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牡市监规〔2025〕3号

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支持药品连锁经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5-11-11 来源: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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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支持药品连锁经营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0日


支持药品连锁经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营行为,确保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促进药品零售连锁产业规?;⒓蓟?、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牡丹江市辖区内药品零售连锁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辖区内连锁门店的开办、变更、延续、注销的申报材料和审批程序本办法未要求的,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第四条连锁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药品经营活动,确保药品来源可溯、储运可控、去向可查,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依法对连锁企业药品质量承担主体责任。

第五条连锁总部负责连锁企业经营管理、药品采购、质量控制以及对连锁门店的统一管理;配送中心负责药品储存、养护、运输;连锁门店承担门店药品管理、药品销售和药学服务等职责。

第六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符合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要求,在此基础上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以兼并、重组、加盟等形式,扩展连锁体系。

第七条连锁企业通过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增加直营店的,如仅整体变更经营主体或者企业名称等项目,其经营场所、仓库地址、质量管理体系等影响质量安全事项未发生变化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简化办理程序,按照许可证重组程序,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相关项目,经营方式变为“零售(连锁)”。

第八条连锁企业拟增加加盟店的,应当向单体药店发证机关申请将单体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方式变更为“零售(加盟连锁)”,并提交连锁运营协议、单体药店的授权书等符合“七统一”管理的证明资料。

加盟店不再执行连锁企业“七统一”管理规定的,连锁企业应当向加盟店《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经营方式;加盟店也可以自行申请变更经营方式,退出连锁企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变更申请的,应当依法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程序办理,将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方式由“零售(加盟连锁)”变更为“零售”。

加盟前单体药店库存药品应当在两年内销售完毕或者做退货等处理。

第九条加盟店退出连锁经营后,其库存中由原连锁企业配送的药品,应当在两年内销售完毕或做退货等处理。处理完毕前,该门店不得再次加盟其他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第十条连锁企业对符合“七统一”的连锁门店开展远程审方等药学服务,应当符合《黑龙江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执业药师在线远程网络审核处方有关规定(试行)》(黑药监规[2019]7号)的要求。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其他要求,从其要求。

第十一条连锁门店仅能接收和销售连锁公司配送的药品,不得自行采购药品。

第十二条连锁门店在店内销售药品的,应当将销售的药品核验无误后直接交付给购买者。连锁门店通过互联网销售药品的,应当将送货和销售记录一同留存,记录至少包含药品名称、批号、数量、送货地点和联系方式、送货和收货时间,冷藏、冷冻药品应当提供配送过程的温度记录。

直营店通过互联网销售药品的,可以由连锁总部集中办理药品储存、运输、发货等业务,但是应当保证送货全过程符合药品储存、运输要求和可追溯。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药品经营监管信用档案建设,对药品连锁经营失信行为实施约束和惩戒,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落实企业药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四条连锁企业及其连锁门店违反药品连锁“七统一”管理规定,可能造成安全风险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采取约谈、告诫、责令限期整改、停止远程药学服务,直至责令暂停销售等风险控制措施,督促企业规范经营,并可以依法公告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为违反“七统一”管

理规定的连锁企业(总部)及其连锁门店提供交易服务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改正等处理措施;对于拒不改正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法公告,通过公函等形式告知第三方平台监管部门,督促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依法诚信经营。

第十六条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是指由同一总部管理,建立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即实施统一企业标识、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计算机系统、统一人员培训、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票据管理、统一药学服务标准(简称“七统一”),实现规?;?、标准化、信息化管理的药品经营方式。

药品零售连锁体系(简称连锁体系)是指由连锁总部、配送中心(即储运中心)和若干连锁门店协同配合开展药品零售业务的药品经营企业联合体。

直营店是指连锁总部企业设立的药品零售非法人分支机构。

加盟店是指以签订连锁经营合同等协议的方式加入连锁体系,按连锁运营协议实行“七统一”管理的单体零售药店。

连锁门店包括直营店和加盟店。

单体零售药店是指除连锁门店以外的零售药店(是指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以及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加盟门店变更材料目录


附件

加盟门店变更材料目录

1.变更申请表;

2.连锁总部相关证照(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加盟门店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加盟协议、授权书及牌匾照片(重点审查协议权责,是否能有效保证和维护“七统一”的落实,保证药品全流程安全有效,牌匾是否符合要求);

5.发生人员变更的按照要求提供相关人员资质材料,职能框图;

6.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7.计算机软件和药学技术人员(审方药师)情况说明(审查计算机软件是否符合GSP要求,是否与连锁总部数据共享,是否执行远程审方及落实情况)。

注:1.加盟门店申请过程中不涉及《营业执照》注销,使用变更申请书,《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不变;

2.以上材料如能通过政府部门内部信息系统实现网上核查的,可免于企业提交。




原文下载:3号关于印发《支持药品连锁经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解读:《支持药品连锁经营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撰稿:王楠

校对:王鑫

一审:王鑫

二审:刘红雨

三审:张志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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