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城区(含海林市)户籍居民殡葬服务费用减免实施办法
为深化殡葬改革,进一步推动殡葬惠民均等化、普惠化,切实为群众办实事,减轻城乡居民丧葬负担,现结合牡丹江市城区(含海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减免对象
(一)一般对象:具有牡丹江市城区(含海林市)户籍且无丧葬补助的城乡居民。
(二)保障对象:具有牡丹江市城区(含海林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失独老人、因其他意外情况导致家庭陷入临时困境人员、农村居民、出生后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公办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集中供养的特困供养对象、救助机构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以及政府需要保障的其他对象。
(三)褒奖对象:具有牡丹江市城区(含海林市)户籍的离休干部、百岁以上老人、退役军人、驻牡部队(武警)现役官兵、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因公牺牲人员、烈士以及政府需要褒奖的其他对象。
(四)差额减免对象:具有牡丹江市城区(含海林市)户籍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身故后,参保人家属应按牡丹江市城区(含海林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领取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未达到殡葬四项基本服务费用最低标准的,实行差额减免。
二、减免项目和标准
减免对象逝世后,在市直殡葬服务单位办理丧葬事宜,遗体实施火化的,按以下项目、标准减免殡葬服务费用。
(一)一般对象和保障对象
减免项目为最低标准的殡葬四项基本服务项目,即最低标准的遗体接运、遗体存放(三天普通冰柜)、遗体火化、骨灰寄存(一年),其减免标准按照发改部门给予相应市直殡葬服务单位的收费批复执行。
(二)褒奖对象
离休干部、百岁以上老人、退役军人、驻牡部队(武警)现役官兵、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由市直殡葬服务单位免费租用两对花圈。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因公牺牲人员、烈士,在不涉及相应法律责任的情况下,免除殡仪服务费用(生前单位承担的费用、殡葬用品费用不在免除之列)。
(三)差额减免对象
按照逝者享受的丧葬补助金与最低标准的殡葬四项基本服务项目费用之差为标准,减免相应殡葬服务费用。
三、资格认定
优先通过“黑龙江殡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资格认定,能查询到符合减免政策资格相关证明信息的,可免提交相关证件、证明;如查询不到相应证明信息,可提供纸质材料进行资格认定。
(一)一般对象:通过系统查询个人参保信息,如系统中有对象参保信息视为不符合减免条件,如系统中未发现对象参保信息,则视为符合减免条件。因证件不全或对现场资格认定结果有异议的,丧事承办人需先行支付费用,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有关证明办理退费。
(二)保障对象: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依据低保证、供养证或乡镇(街道)开具的证明予以认定;失独老人依据卫健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扶助证予以认定;临时困境人员依据乡镇(街道)开具的临时困境家庭证明予以认定;农村居民依据户口簿及村委会证明予以认定;出生后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依据医疗机构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予以认定;公办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集中供养的特困供养对象、受助的流浪乞讨人员依据公办福利机构开具的证明予以认定;政府需要保障的其他对象依据政府有关意见予以认定。
(三)褒奖对象:离休干部依据离休证或老干部局证明予以认定;百岁以上老人依据户口簿或身份证予以认定;退役军人依据退伍证书或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证明予以认定;现役官兵依据有效期内的军(警)官证、士官(军士长)证、义务兵证等有效证件或团以上政治机关开具的证明予以认定;优抚对象依据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颁发的优待证或证明予以认定;见义勇为人员依据市委政法委认定颁发的证书、证明予以认定;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因公牺牲人员、烈士依据审批部门的批复予以认定;政府需要褒奖的其他对象依据政府有关意见予以认定。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丧事承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办理遗体火化的市直殡葬服务单位业务办理窗口填写《牡丹江市城区(含海林市)户籍居民殡葬服务费用减免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提交资格认定相应材料。
(二)审核。市直殡葬服务单位工作人员接到《申请表》后,要对《申请表》内容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对。同时,登录“黑龙江殡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查询免费对象个人参保信息。
(三)减免。通过审核确认的,按照减免标准予以减免,对因证件不全或对现场免费资格认定有异议的,丧事承办人需先行支付产生的费用,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有关证明办理退费,逾期不再退费。
五、相关要求
1.市直殡葬服务单位要在遗体接运第一时间做好减免殡葬服务费用政策告知,并在服务窗口、业务大厅等显著位置利用宣传栏、电子屏等做好政策宣传。
2.市直殡葬服务单位要保障最低标准的殡葬四项基本服务项目供给,由于单位自身原因无法提供而自行使用同类别高档服务项目为群众服务的,不得收取差额费用。
3.市直殡葬服务单位免费为丧事承办人提供证件复印服务。
4.减免对象丧属自愿选择减免项目同类别高档服务项目的,差额部分由丧事承办人承担。对未发生的殡葬减免项目,视为自动放弃、不返现、不折抵。
5.丧事承办人应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有冒领、骗领等行为,由民政、人社等部门依法责令退还;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6.市直殡葬服务单位要认真执行政策,严格审核把关,不得违背丧属意愿增加服务内容,不得虚报服务项目。工作人员虚报申领减免的,责令限期清退,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7.减免对象在外地火化遗体的,不予免除相关费用。
六、资金来源及结算方式
(一)资金来源。殡葬服务费用减免标准将根据发改部门定价(指导价)标准进行动态调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二)预算安排。每年10月份,市直殡葬服务单位根据上年度火化人数,以及上年度发改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测算出殡葬服务费用减免所需经费,由市民政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纳入殡葬服务单位惠民补助部门下年度预算。
(三)资金清算。次年,市直殡葬服务单位按照减免项目和发改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核定上年度实际免除金额,填写《牡丹江市城区(含海林市)户籍居民殡葬服务费用减免资金经费结算表》,并附《申请表》及申请所需材料复印件报送市民政局审核,由市民政局审核汇总数据后将资金申请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民政局资金申请,采取多退少补原则,对惠民补助预算资金进行清算。
七、其他规定
本办法自2025 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牡丹江市城区减免殡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牡民联规〔2023〕1号)同时废止。
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牡丹江市城区(含海林市)户籍居民殡葬服务费用减免申请表
附件2牡丹江市城区(含海林市)户籍居民殡葬服务费用减免资金经费结算表
政策解读:http://www.nbahooppark.com.cn/mdjsrmzf/c100027/202511/c03_1025446.shtml
来源:社会事务科
撰稿:王雅萍
校对:荆楚莹
一审:杨磊
二审:董鸿伟
三审:葛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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