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行政备案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牡丹江市行政备案事项清单》已经市政府第17届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要按照标准化、规范化要求,根据《牡丹江市行政备案事项清单》,编制公布本级行政备案事项清单,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将本地本部门行政备案事项按照数字化管理要求,统一纳入“黑龙江省权责清单标准化智能管理平台”,实施动态化管理。
三、备案实施机关要按照便利化要求,公布各事项实施依据、备案材料、办事流程、办理时间、办理地点、咨询电话等办事指南信息。
四、备案实施机关要严格按照清单事项和办事指南实施行政备案,不得擅自增加备案事项、备案条件,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备案门槛。
五、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对行政备案实施全过程监管,坚决杜绝“以备案代监管”“不备案不监管”等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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