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政府投资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18〕1号)中“五、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谡型侗晡募笆┕ず贤锌梢栽孛饕陨蠹苹厣蠹平峁魑こ炭⒐ぷ钪战崴阋谰莺捅A羰实北壤こ炭畲⒐そ崴闵蠹坪蠼崴愕奶蹩睢!币螅薷奈沂小赌档そ姓蹲氏钅课猩缁嶂薪榛股蠹圃菪泄娑ā?。
二、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黑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18〕1号)。
三、采取的主要措施
将“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受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结果,作为与施工单位或者相关单位确定结算额、办理项目资产移交和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审计机关抽查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受托中介机构审计的结果与审计机关抽查结果有出入的,以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为最终确定结算额、办理项目资产移交和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毙薷奈暗谑跏褂谜蹲实南钅拷ㄉ柚鞴懿棵藕徒ㄉ璧ノ辉谡型侗晡募笆┕ず贤锌梢栽孛?,将受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结果作为与施工单位或者相关单位确定结算额、办理项目资产移交和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审计机关抽查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受托中介机构审计的结果与审计机关抽查结果有出入的,经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协商同意,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可以作为最终确定结算额、办理项目资产移交和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p>
四、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是明确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主动接受审计监督,处理好与施工单位的法律关系;二是规范审计机关抽查的政府投资项目委托社会中介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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