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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对县(市)、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4-03-01 来源: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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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人民政府:

《对县(市)、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已经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12

县(市)、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

评价工作实施方案

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市、县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21〕5号),推动县(市)、区政府切实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构建符合我市市情的教育评价和监管体系,推动县(市)、区政府切实、有效、全面履行教育职责,为各级各类教育改革和创新发展提供保障,努力形成布局结构更加合理、治理体系更加优化、办学行为更加规范、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教育发展局面,为加快实现教育现代化保驾护航。

二、评价对象

以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评价对象。按照依法依规、问题导向、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围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加大教育保障力度,提高教育治理水平,保障各级各类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三、评价内容和指标体系

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是指对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管理、保障、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有关情况的评价。总体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县(市)、区政府贯彻落实党对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情况;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教师队伍建设情况;教育保障情况;规范办学行为和促进教育公平情况等6一级指标24个二级指标、69个三级指标。通过定量或定性的指标,测评县(市)、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重点考核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政府关于教育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教育突出问题等情况既评估最终结果,也考核努力程度及进步发展。

(一)贯彻落实党对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情况

主要包括:教育系统党建机制健全,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坚强有力,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二)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

主要包括:教育规划科学合理,教育法治保障有效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深入规范,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推进有力。

(三)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

主要包括: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加快九年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促进高中阶段教育高质量发展,职业教育加快发展,特殊教育健康发展,民族教育持续发展,民办教育规范发展。

(四)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主要包括:教师队伍管理有力,教师待遇充分保障,教师培训规范实施。

(五)教育保障情况

主要包括:城乡学校布局合理,教育经费保障到位,学校安全防范体系健全,教育信息化推进有力,教育督导体制机制健全。

(六)规范办学行为和促进教育公平情况

主要包括:办学行为和招生行为规范有序,助学政策全面落实。

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将围绕“六个方面”评价内容,根据年度省、市教育重点工作和重大事项,确定当年县(市)、区年度评价重点内容及评价指标体系。

四、组织实施

县(市)、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每年开展一次。

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省确定的年度评价重点内容及评价要素,结合全市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当年重点任务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年度评价工作方案,并于每年4月初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印发书面通知,并按照以下环节开展评价工作。

(一)自查自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全市统一部署,按照本地工作方案,对上一年度本级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应包括自查情况、工作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字数不超过5000字,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一周后,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评价涉及的有关数据以统计部门数据和经审核的教育事业统计数据为准,没有统计数据的,以有关部门认定的数据为准。

(二)监测评估。结合实际,逐步开展第三方监测评估。第三方专业机构受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监测评估,面向社会、教师和学生等开展社会满意度调查,6月中旬前形成年度监测报告。

(三)实地督查。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县(市)、区政府自评报告,每年5月中旬组织专家对各县(市)、区进行全覆盖实地督导检查。于6月中旬前形成实地督查报告。实地督查主要采取听取政府汇报、召开相关人员座谈会、审阅相关材料、核对相关数据、走访涉教部门、随机抽查学校、随机访谈、召开反馈会等方式进行。抽查学校全覆盖,包括中职、中小学、幼儿园。其中,抽查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时要涵盖农村和乡镇学校。

(四)反馈意见。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县(市)、区政府自评报告、监测评估和实地督查情况,形成评价报告,经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审议后,于8月中旬前,采取“一对一”方式受检县(市)、区政府反馈评价意见,并抄送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五)落实整改。评价县(市)、区政府按照市评价中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制定整改方案,提出整改措施和时限,落实整改任务,形成整改报告。整改报告要报经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后,由县(市)、区政府办公室报送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受检县(市)、区整改情况组织复查,重点督查整改落实到位情况。

(六)发布报告。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县(市)区自评、监测评估、实地督查和整改复查等情况,形成对县(市)、区政府年度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报告,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审议,于12月底前印发各县(市)、区及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五、评价结果运用

原则上按照《黑龙江省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执行。一是将评价结果作为考核评价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业绩表现以及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二是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整改不力、出现重大及以上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约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提出相应问责建议。三是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视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履行教育职责成效显著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

六、强化组织领导

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强化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评价工作领导和组织体系,按照年度评价内容、评价要素和规定程序,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加强部门协同,层层传导压力,压实责任,确保评价工作顺利实施,促进全市教育高质量发展

附件:对县(市)、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指标体系(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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