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牡丹江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5日
牡丹江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消防执法改革的总体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消防救援机构与公安机关火灾调查协作规定》等精神,结合《牡丹江市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牡政办发〔2020〕22号)、《牡丹江市“十四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2021年至2025年)》(牡政办规〔2022〕2号),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做好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规定适用。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一般火灾事故和较大火灾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全力配合上级政府调查组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一般火灾: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较大火灾: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重大火灾: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特别重大火灾: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第二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遵循客观、公正、合法、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市级人民政府领导全市范围内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或授权本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在火灾发生之日起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组成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对火灾事故开展调查处理:
(一)造成人员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火灾事故;
(二)造成10户以上家庭房屋受灾的火灾事故;
(三)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邮政和通信、大型商业综合体、高层公共建筑、地下公共建筑、标志性建筑、车站、港口、政府重点建设工程等发生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
(四)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
(五)建筑物过火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火灾事故;
(六)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
(七)政府或消防救援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处理的火灾事故。
第五条 火灾发生后由消防救援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对事故性质进行分析预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本规定调查处理范围:
(一)因放火、自杀、自焚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处理的火灾;
(二)机动车在通行过程中,因车辆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导致燃烧的火灾;
(三)因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井地下部分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火灾;
(四)铁路、民航所属建筑和军事设施火灾;
(五)森林、草原火灾;
(六)按照相关规定其他不适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情形。
第六条 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对象由调查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组成立及职责
第七条 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八条 调查组成立。火灾发生之日起3日内,根据火灾事故等级,由消防救援机构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关于成立调查组的请示,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成立调查组。调查组一般由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成员由消防救援机构、应急管理、公安、发改、住建、卫健、工会和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可以邀请纪委监委、人民检察院派人员参加,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专家应当从市级专家库中抽取或聘请更高级别专家库成员。
跨行政区域的火灾事故,由市级人民政府制定调查方案或由市级人民政府组成调查组。
第九条 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火灾事故责任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调查组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火灾事故当事人有权要求回避:
(一)是火灾事故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事故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火灾事故当事人关系密切、有矛盾、纠纷或有债权债务关系等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事故公正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十条 调查组成员回避,由调查组负责人决定;调查组负责人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调查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
(二)统计直接经济损失及间接经济损失;
(三)认定火灾事故的性质和火灾事故责任;
(四)提出对火灾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五)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六)提交火灾事故责任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 调查组有权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火灾事故有关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火灾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和有关人员在火灾事故责任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离开本辖区,并应当随时接受调查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火灾事故责任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火灾事故责任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主持调查组工作,全面负责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组织带领调查组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完成调查工作。调查组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事故实际情况,明确调查方向和调查组分工,确定调查重点、各成员职责和分工;
(二)除调查组成立会议、调查报告审议会议外,应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各小组衔接会以及重大事项讨论会等;
(三)指导、督促各小组协调配合、按计划开展调查工作;
(四)协调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调查中出现的分歧,经研究协商不能达成统一意见的,应组织在更大范围内征求意见或听取权威专家建议,也可根据需要报组织成立调查组的人民政府决定;
(五)需要向组织成立调查组的人民政府请示有关事项、对外发布调查进展信息等审定签发。
调查组各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服从组长的调度安排,密切配合,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调查组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可设技术、管理、综合和责任追究等工作小组,每个小组配备相关业务资格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五条 技术组主要负责调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根据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技术组调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事故死伤人数及死伤原因;
(三)负责事故现场勘查,搜集事故现场相关证据,指导相关技术鉴定和检验检测工作,对事故发生机理进行分析、论证、验证和认定,查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统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四)提出对事故性质认定的初步意见和事故预防的技术性、针对性措施;
(五)形成技术组调查报告并提交调查组审议;
(六)完成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技术组由消防救援、公安、卫健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发生火灾事故场所行业主管部门等工作人员组成,技术组组长由调查组组长指定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 管理组主要负责在技术组查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基础上,开展事故管理方面原因调查工作。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根据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管理组调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及其工作人员、岗位人员履行职责情况,查明事故涉及的政府安全责任、监管部门执法监管职责落实情况,查明相关单位和人员负有事故责任的事实,提出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三)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管理方面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防范措施,形成管理组调查报告提交调查组审议;
(四)负责评估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及部门的应急救援及处置情况,按照有关要求完成事故应急评估报告;
(五)完成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管理组由公安、消防救援、工会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管理组组长由调查组组长指定人员担任。
第十七条 综合组主要负责做好事故调查工作的综合协调、后勤保障和资料证据管理等工作;起草火灾事故责任调查报告。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负责做好筹备调查组成立、召开调查组相关会议等工作;
(二)负责做好调查组相关信息统一报送和处置工作,对调查组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做好各项工作保障;
(三)负责了解、掌握各工作组调查进展情况,按照调查组总体要求,督促各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协调和推动工作有序开展;对需要补充调查的事项进行调查;
(四)负责做好事故调查资料调度与存储工作;
(五)负责做好事故舆情信息收集汇总与处置工作;
(六)负责起草火灾事故责任调查报告,并提交调查组审议;
(七)完成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综合组由消防救援、应急、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综合组组长一般由牵头调查部门负责同志担任。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组负责对属地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公职人员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消防安全责任等存在违纪、职务违法犯罪等开展调查。
责任追究组由纪委监委、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责任追究组组长由成立调查组的人民政府指定人员担任。
第十九条 调查组成员在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调查组纪律,保守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秘密。
未经调查组组长允许,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在各类媒体或向非调查组成员发布有关火灾事故责任调查信息。
第四章 调查范围
第二十条 火灾事故单位、当事人及知情人。确定调查询问对象范围,包括主体责任人、现场操作人员、发现和扑救火灾人员、知情人、当事人、管理人员,火灾涉及的建设、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安装、监理、检测以及监督单位相关人员。询问对象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及公职人员。经调查构成责任事故的火灾,除应查明起火单位及相关单位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查明对消防安全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调查取证
第二十二条 进行火灾事故现场调查。严格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火灾现场勘验规则》等有关规定要求,组织相关调查人员规范开展现场封闭、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物证提取、检验鉴定、调查实验等工作,实地调查了解掌握火场情况。
第二十三条 确定调查取证重点。注重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等进行取证。
(一)调查中应当重点关注火灾事故责任人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等刑事犯罪问题。
(二)对火灾事故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重点调查火灾发生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履行消防安全法定职责和工作职责情况;对党委政府和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及公职人员的调查取证,由纪委监委成立责任追究组负责。
第二十四条 强化专业支撑保障。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或勘验、检测、试验的,调查组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或者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勘验、检测、试验,相关单位、专家应当出具书面技术鉴定或勘验、检测、试验结论,并盖章签名。
负责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利用具有相关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和科研院所等力量,加强与技术支撑单位协作和专家库建设,不断提高事故调查、取证和现场检验专业能力。注重组织检察院、法院等单位业务骨干和律师、法律专家学者力量,加强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法律问题研讨会商,强化法律专业支撑,促进提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技术和专业支撑保障能力。
第六章 火灾原因分析与责任调查追究
第二十五条 直接原因?;鹪址⑸?,技术组应结合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物证鉴定检验、现场试验等综合分析,科学作出火灾原因认定,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
第二十六条 间接原因。对火灾发生的诱因、灾害成因、防火灭火技术及蔓延扩大等相关因素深入调查,分析查找火灾风险、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改进意见和措施,推动相关部门、行业和单位查改问题和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认定火灾事故性质。根据火灾发生的原因和事实作出性质分析认定。对经过调查不属于火灾事故的,及时移送相应职能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围绕火灾发生诱因和导致蔓延扩大成因,查清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无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行为,厘清火灾事故各方责任。
(一)依法调查工程建设责任。围绕火灾事故单位全面调查工程建设、设计、图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环节,查实相关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未严格按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建设、设计、图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时,是否提供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是否存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是否存在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监理把关不严、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擅自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等行为。坚持源头治理,查实与事故发生、蔓延扩大和造成人员伤亡有关工程建设主体责任和从业人员个体责任。
(二)依法调查使用管理责任。查实火灾事故单位管理主体责任,围绕引发火灾的点火源、可燃物、蔓延路径和人员伤亡等要素,全面调查落实消防安全承诺制、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消防安全制度制定、消防设施维护运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及临机处置、安全疏散、用火用电用气、防火检查巡查、应急疏散演练和微型消防站处置等问题。
(三)依法调查中介服务责任。查实与火灾事故有关的中介服务机构主体责任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个人责任,全面调查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产品认证检验等环节,查清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出具虚假执业文件;是否按照技术标准执行服务;从业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资格;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存在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职业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依法调查消防产品质量责任。查实消防产品各环节主体责任,围绕与事故发生、蔓延扩大和人员伤亡有关的消防产品作用发挥情况,全面调查火灾报警、灭火设施、防烟排烟、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等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和维修等环节,查清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火灾中未有效发挥作用的原因和影响因素。
(五)依法调查政府相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调查火灾发生地辖区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相关部门监督执法和处置情况,是否存在监督执法不到位、不作为、乱作为等情形,处置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查实有关行业、部门及基层组织等对事故单位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责任划分和提出处理意见。根据调查情况,调查组负责对火灾事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分别提出刑事责任追究、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处罚处理初步意见。
第三十条 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调查过程中发现事故单位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消防产品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中介服务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从业人员不具备执业资格、未执行中介服务技术标准等行政违法、违规行为,由消防救援机构、应急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一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纪违法的,责任追究组提出追责问责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建议名单,移交纪委监委处理。责任事故处理处置、问责意见批准后,纪委监委及时书面反馈调查组。
第三十二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时将线索材料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第七章 火灾事故责任调查报告
第三十三条 事故责任调查报告内容。技术组、管理组通过调查取证和分析、认定,在规定时间内形成小组调查报告,综合组在各小组报告基础上,综合形成事故责任调查报告初稿,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火灾事故责任调查报告(送审稿)》?;鹪质鹿试鹑蔚鞑楸ǜ婺谌?/font>包括:
(一)引言。该起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单位、事故类别、事故性质及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事故基本情况概述,调查组成立依据,调查组人员组成情况。
(二)起火单位和相关单位概况。起火单位成立时间、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经营范围、证照情况、劳动组织及工程(施工)情况等。与起火单位存在租赁经营、管理服务等相关单位概况。
(三)事故发生、抢救及政府应急行动情况。事故发生过程以及事故报告、抢救、搜救及政府应急行动情况。
(四)火灾原因及性质?;鹪种苯釉蚝图浣釉?,认定火灾事故是否属于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调查组负责人可及时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对涉嫌犯罪的线索进行集体分析审查,涉嫌刑事犯罪的,由调查组公安机关人员报告侦查情况和初步认定意见,提出线索移交建议,参加事故调查的检察机关人员进行审查,调查组应按有关规定承办移交事宜;涉嫌职务犯罪的,由调查组纪委监委人员报告核查情况并提出拟处理意见。主要包括:事故责任者的基本情况(姓名、政治面貌、职务、主管工作等)、责任认定事实、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及处理建议,并按以下顺序排列:
1.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分别列出个人姓名、职务、工作职责、违法事实,提出处理建议。
2.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及人员。分别列出单位名称、违法事实,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分别列出个人姓名、职务、工作职责、违法事实,提出处罚建议。
3.移送纪委监委处理的单位及人员。分别列出单位名称、违纪违法事实,提出处理建议;分别列出个人姓名、职务、工作职责、违纪违法事实,提出处理建议。
(六)整改措施建议。主要从技术和管理等对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起火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及建议。针对事故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整改措施建议。结合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调查中发现的地方人民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事故责任单位等存在问题和工作薄弱环节,举一反三、提出下步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整改措施要与调查报告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前后对应,力求做到针对性、可行性和操作性。
第八章 调查时限及批复
第三十四条 调查时限。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火灾事故责任调查报告,向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请求批复;特殊情况下,经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火灾事故责任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火灾事故责任调查期限。
第三十五条 报送火灾事故责任调查报告?;鹪质鹿试鹑蔚鞑楸ǜ嬗傻鞑樽橄蚺汲闪⒌鞑樽榈娜嗣裾ㄋ停Ω降鞑樽槌稍泵ゼ扒┟?。调查组成员对调查报告有不同意见的,不得拒绝签名,应在签名后,附专页说明不同意见情况。
第三十六条 批复时限。负责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火灾事故责任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
第三十七条 火灾事故责任调查报告批复。批复中要对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提出具体要求,批复主送调查组牵头部门和有关人民政府,抄送调查组有关成员单位、事故发生单位,通报有关纪委监委、司法机关。较大火灾事故批复应明确结案一年内开展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要求。一般火灾事故是否需要开展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情况评估,由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作出批复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批复意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并监督整改措施落实,督促对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政府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等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对涉嫌犯罪的火灾事故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开火灾事故责任调查报告。较大火灾事故责任调查报告批复后,由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火灾事故责任调查报告,有关部门负责舆情答疑、回应社会关切等。
一般火灾事故责任调查报告是否需要公开,由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第三十九条 资料归档。调查工作结束后,由调查牵头部门负责将调查组成立的文件、火灾事故责任调查报告、调查组人员签字名册、政府或部门对火灾事故责任调查报告批复文件、调查取证材料、技术鉴定报告等装订归档。
第九章 整改评估
第四十条 评估内容。较大火灾事故批复后一年内,由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委托有关部门开展评估工作。评估内容包括:
(一)火灾事故相关企业及同类企业、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以及取得效果;
(二)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落实情况,刑事责任定罪量刑情况;
(三)火灾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汲取事故教训,强化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评估组由消防救援机构、发生火灾事故场所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委托其他有关部门等工作人员组成,评估组组长由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人员担任。
第四十一条 撰写评估报告。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组应当向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并报黑龙江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二条 问题整改。对火灾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由市政府督查室印发督办函,督促限期整改落实,对逾期仍未整改落实又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通报并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有关公职人员党纪政务责任追究不落实的,以及拟追究刑事责任人员审判拖延滞后的,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向纪委监委或相应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报情况,商请督促落实。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中15日以内(含本数)期限规定指工作日,不包含法定节假日。本规定中15日以上期限指自然日,包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实施期间国家和黑龙江省对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出台新规定,则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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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