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1日
牡丹江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杠杆作用,规范产业引导基金管理,促进产业引导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23〕32号)和《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产业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牡政发〔2023〕1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单独出资设立的市级引导性政府投资母基金。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引导基金可引导设立产业基金,引导基金与产业基金采用母子基金管理方式,市政府对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通过引导基金统一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出资,是指市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以及引导基金产生的归属市政府用于基金滚动使用的收益及出资退出后的本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基金是指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的,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政府投资基金。产业基金主要采取有限合伙制的结构化组织形式。
第二章 基金的决策管理架构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决策管理机制。
第六条 引导基金最高决策机构为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引导基金投委会主任由常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市金融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等部门负责人和行业内专家组成。投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第七条 投委会职责具体包括:
(一)确定引导基金资金筹集、支持方向和管理制度;
(二)审定引导基金投资计划、规模调整、退出方案等;
(三)协调解决引导基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审定引导基金其他重要事项;
(五)负责日常事务管理。
第八条 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代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具体包括:
(一)研究制定引导基金管理制度;
(二)负责引导基金财政注资所需资金的筹集和拨付;
(三)对产业基金设立与退出方案进行齐备性审核;
(四)指导引导基金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一般不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
(五)建立引导基金绩效评价制度,会同相关部门对引导基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六)会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向市政府汇总报告引导基金总体情况;
(七)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具体包括:
(一)负责提出本行业产业基金的设立与退出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二)负责建立项目储备,向基金管理机构推荐投资项目;
(三)负责做好本行业产业基金绩效自评等绩效管理工作;
(四)按职责分工需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牡丹江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受市财政局委托作为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职责具体包括:
(一)组建完整的基金投资管理团队,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专业化运作并签署委托协议;
(二)督促引导基金实施专户管理、单独核算;
(三)建立行业专家库,充分发挥业内专家学者在项目投资遴选过程中的专业指导作用;
(四)负责开展产业基金尽职调查和入股谈判等前期工作;
(五)组织对产业基金设立与退出方案进行评审;
(六)组织引导基金绩效管理工作;
(七)负责定期向投委会报告引导基金运作情况;
(八)参与制定产业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或合同等,落实出资、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事宜;
(九)市委、市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牡丹江市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职责具体包括:
(一)配合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编制产业基金设立与退出方案,协助遴选产业基金管理机构;
(二)参与制定产业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或合同等,落实出资、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事宜;
(三)具体实施引导基金绩效管理;
(四)定期报告产业基金运行相关情况;
(五)基金投资运作管理等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成立独立的评审委员会,委员会在全国范围内聘请专家成立专家库,按各个产业基金行业确定专家组成员,受投委会委托对产业基金设立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以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第三章 基金设立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的设立,应当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出资设立产业基金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布局集中。发挥财政出资杠杆作用,积极带动社会资本投入。聚焦政府调节的关键性、创新型行业领域,专注投向社会资本投入不足但基础性、带动性、战略性特征明显的重点产业和薄弱环节,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
(二)预算约束。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金规模和投资范围,对财政出资设立产业基金或注资严格审核,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不得用于基金设立或注资。
(三)讲求绩效。对基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基金设立要编制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基金方案,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作为基金设立的必备条件。
第十五条 产业基金一般应在以下领域设立:
(一)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为落实我市产业政策,重点支持构建高质量“4567”现代产业体系,打造重点产业集群和经济发展新引擎,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推进传统优势产业向中高端迈进,着力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
(二)支持创新创业。为加快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给,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落地。
激发企业创业创新活力,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增强经济持续发展内生动力。
第十六条 牡丹江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根据投委会确定的支持方向,发布引导基金申报指南,对外公开征集拟出资设立的产业基金。投资管理机构或者投资企业根据指南进行申报,分步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牡丹江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提交产业基金设立方案。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作为产业基金的行业主管部门,对拟设立基金的政策依据、必要性、基金规模、财政出资金额、基金运行的可行性等进行充分论证,做好事前绩效评估,制定绩效目标和指标。编制设立方案报市财政局,提交材料包括:
(一)设立产业基金申请文件;
(二)产业基金设立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产业基金设立方案;
(四)其他有关资料。
产业基金设立方案应明确基金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投资决策、基金管理机构、绩效目标和指标、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事项。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对提交的产业基金设立申请进行材料齐备性审核,委托牡丹江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组织评审委员会对受理的产业基金设立方案进行独立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对通过评审的,牡丹江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和入股谈判,形成尽职调查报告,提出引导基金拟出资的额度和比例。投委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尽职调查报告,对拟出资的产业基金进行决策,形成决议。经投委会批准出资的产业基金,须在媒体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牡丹江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根据投委会决议及相关法律法规,与产业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他投资者签订产业基金投资协议,制定产业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或合同等(以下简称基金章程),基金章程中应约定主投领域和地域范围,产业基金应在牡丹江市内注册。引导基金以及产业基金,在基金募集完毕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全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登记。产业基金成立后由基金管理机构按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第四章 基金投资运作和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运作管理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滚动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在产业基金中参股不控股,不独资发起设立产业基金,不投资公益性基金。经市政府批准,也可以采取直接投资等其他方式进行投资。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出资设立的产业基金,主要采取有限合伙制的结构化组织形式。产业基金管理机构作为普通合伙人(GP)参与基金事务管理,分享合伙收益,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或者连带责任。引导基金和其他有限合伙人(LP)不参与产业基金日常事务管理,按合伙协议约定分享合伙收益,以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负有限责任。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对产业基金的出资采取认缴制,各出资人根据产业基金合伙协议或者产业基金公司章程确定认缴比例和出资时间,同步缴付资金。引导基金对市场化产业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产业基金总规模的30%,其余资金由产业基金管理机构向其他社会出资人募集。引导基金采取直接投资方式的,原则上应当与其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者社会资本按照同样价格同时投资,且投资金额不得超过相应基金或者社会资本投资额。牡丹江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应当将股权直接投资方案报投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产业基金主要投资于我市重点产业项目,在我市投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5倍,投资于主投领域的比例不低于产业基金可投资规模的60%。
第二十三条 牡丹江市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应协助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遴选产业基金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及其产业基金应选择在中国境内具有基金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每支产业基金委托1家商业银行进行资金托管。鼓励托管银行对产业基金投资项目提供优惠贷款,实现投贷联动。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及其产业基金在运行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及其产业基金应当遵照国家有关财政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二十七条 产业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对于归属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产业基金滚动使用外,应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足额缴回给引导基金,用于引导基金滚动使用及其他规定的使用方向。产业基金投资产生的亏损应由基金各出资方共同承担。引导基金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对于归属政府的投资收益和利息,除明确约定用于引导基金滚动使用外,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为更好发挥引导基金出资引导作用,对需要政府重点扶持的产业领域或初创期、早中期企业等政策引导性较强项目,引导基金可以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基金终止与退出
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出资的产业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一般应当在存续期满后终止。在产业基金股权资产转让或者变现受限等情况下,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经产业基金出资人协商一致,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九条 产业基金中政府出资的退出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引导基金管理人形成退出方案,报市财政局进行齐备性审核,委托牡丹江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组织投委会、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通过评审论证的基金退出方案,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引导基金应与市场化产业基金各出资人在基金合伙协议或者基金章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出资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一)基金方案批准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产品备案等设立手续的;
(二)引导基金出资拨付至产业基金账户一年以上,产业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产业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产业基金未按合伙协议或者章程约定投资的;
(五)其他不符合基金方案或基金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 引导基金一般通过到期清算、其他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施退出。合同未明确约定交易价格的,应当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合同未明确约定交易方式的,按照相关规定采取公开交易等方式进行交易。
第三十二条 为进一步发挥引导基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产业基金存续期未满即已达到预期目标,引导基金可以适时退出。适时提前退出的可以适当让利,按照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股权转让时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和引导基金实际投资年限计算的收益之和转让。
第六章 基金预算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局对引导基金的当年政府出资额纳入年度政府预算;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实际用款需求以及项目投资进度拨付资金;数额较大的,按照基金投资进度分年安排。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局向引导基金拨付资金时,增列当期预算支出,按支出方向通过相应的支出分类科目反映;收到投资收益时,作增加当期预算收入处理,通过相关预算收入科目反映;基金清算或退出收回投资时,作冲减当期财政支出处理。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局应按照《财政总会计制度》规定,完整准确反映引导基金中政府出资部分形成的资产和权益,在保证政府投资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向基金拨付资金,增列财政支出并相应增加政府资产—“股权投资”和净资产—“资产基金”并根据基金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鹎逅慊蛲顺鍪栈赝蹲时窘鹗保凑照奂瞥鲎识钕嘤Τ寮跽什?/font>—“股权投资”和净资产—“资产基金”。
第三十六条 政府应分享的投资损益按照权益法进行核算。引导基金应当在年度终了后及时将全年投资收益或亏损情况提交牡丹江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审核,牡丹江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审核后向市财政局报告。市财政局按照当期损益情况作增加或减少政府资产—“股权投资”和净资产—“资产基金”处理;市财政局收取基金上缴投资收益时,相应增加财政收入。
第七章 基金监督管理和绩效管理
第三十七条 引导基金实施过程性、穿透式风险管理。牡丹江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履行对产业基金管理机构的日常监督责任,实时掌握基金运作管理情况,对发现的违规行为或者可能导致违规的行为,及时采取风险预警和防控化解措施,并向投委会报告,必要时可以暂停、终止投资或者追回前期投资,并按程序向投委会报告。
第三十八条 引导基金须在商业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引导基金应当接受财政、发改、审计等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产业基金按有关规定参照执行,对审计、监督中发现的问题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牡丹江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按季度向市财政局报送引导基金及产业基金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等报表,以及《引导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向市财政局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引导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引导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按规定向市发改委、有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情况报告。市财政局每年向投委会报告引导基金总体情况。
第三十九条 市财政局建立绩效评价制度,会同相关部门对引导基金及产业基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对产业基金开展绩效监控。牡丹江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及牡丹江市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年末对引导基金和产业基金实施绩效自评,自评结果报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可以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对引导基金及产业基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主要评价政策目标实现程度、财务效益和管理水平。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基金存续、计提管理费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建立尽职免责容错机制。引导基金及其产业基金投资运作遵循市场规律,合理容忍正常的投资风险,不将正常投资风险作为追责依据。对依照国家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规定,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已履职尽责、及时报告,但因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故或重大政策变更等客观因素导致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的,区分不同情况,依法依规减轻或免除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