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第17届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市委第13届46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6日
市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及市委提出的任务要求,切实践行人民至上、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工作目标,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科学合理安排立法项目。市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项目共7部,其中,地方性法规项目6部,政府规章项目1部。具体如下:
一、地方性法规项目(6部)
(一)力争年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项目(3部)
1.《镜泊湖风景名胜区水域船舶管理条例》(制定,省镜管委起草)
2.《牡丹江市废弃食用菌菌包污染防治条例》(制定,市农业农村局起草)
3.《牡丹江市城市供热用热若干规定》(制定,市住建局起草)
(二)调研项目(3部)
1.《镜泊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制定,省镜管委起草)
2.《牡丹江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制定,市公安局起草)
3.《牡丹江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制定,市城管局起草)
二、政府规章项目(1部)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赋予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绥芬河片区市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的决定》(制定,市营商局起草)
三、工作要求
(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坚持党的领导放到立法工作的首位。立法工作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体现党和人民的共同意志。严格执行党对立法工作领导的制度,凡重大立法事项和立法涉及的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等重大问题,及时按照规定向市委请示报告,确保政府立法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
(二)深入践行立法为民理念,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立法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立法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内容具有人民性和程序具有民主性,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立法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不断完善满足人民幸福美好生活所需的各项制度建设。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工作机制,建设好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畅通民意表达渠道,传递人民的真实声音,让人民群众直接参与立法工作,使立法更接地气、更具实效。
(三)切实提高立法质效,抓好立法工作计划的贯彻执行。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立法工作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基础性、保障性作用,高度重视立法工作计划的贯彻执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在确保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加快立法工作步伐,高质高效推进起草工作。
立法项目起草责任单位要严格遵循立法程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充分论证评估。在起草立法草案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应当与有关部门充分沟通协商;涉及部门职责分工、行政许可、财政支持的,应当征得编办、营商、财政等相关部门同意。
市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协调沟通,做好地方性法规项目相关立法工作的衔接。支持配合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做好地方立法工作,充分发挥人大在地方立法工作格局中的主导作用。同时,要及时跟踪了解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对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时间紧迫的重要立法项目,要加强与起草责任单位的沟通,必要时协调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加快推进,切实提高地方立法工作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