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加大财政资金使用监管力度,保障资金安全,根据预算法及相关制度规定,并参照省厅相关规定,现将修订后的《牡丹江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向市级预算单位实有账户划转财政资金的通知》(2023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牡丹江市国库收付中心支付监督科。
一、严格控制向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款范围
除下列情形外,预算单位不得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财政资金:
(一)扣(缴)单位职工款项。统筹个人和单位资金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及其他代扣款项。
(二)无法通过零余额账户委托收款的垃圾处理费、银行手续费、公务用车电子支付通行费。
(二)偿还银行贷款本息。
(三)向作为供应商的预算单位购买服务和工程,按照合同(协议)规定支付相关费用(例如:向医院支付职工体检费、向市委党校支付培训费等)。
(四)集中办公的预算单位需要统一支付的水费、电费、取暖费和物业管理费等。
(五)向市总工会工会经费集中户和本单位工会经费专户缴纳工会经费。
(六)按规定应拨付给单位食堂基本账户的伙食费。
(七)向未单独编制部门预算的本单位异地办公机构划转零星费用。
(八)预算单位通过零余额账户归还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垫付的资金。
(九)其他因特殊原因经市财政局批准的情形。
二、严格控制现金使用范围和规模
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对纳入目录的事项,应使用公务卡结算。依据《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深入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牡财库〔2012〕3号)《关于深入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全面推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牡财监联〔2016〕1号)等规定,严格控制现金使用范围和规模。
三、有关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对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重要意义的认识。认真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范办理资金支付业务,严格控制向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转款。预算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转入本单位账户的财政资金要加强管理,依规使用。
(二)加强对预算单位向实有资金账户划款行为的监督。凡属划转范围以外的,一律不予办理支付。代理银行要按照相关制度及代理协议规定,切实履行代理义务,对预算单位违反规定划转资金行为,要一律拒付,严禁擅自为预算单位向实有资金账户转款。
(三)预算单位通过零余额账户归还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垫付的资金,需实行事先备案制度。在财政预算指标未下达前,提交使用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资金垫付相关支出的纸质申请,报送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审批后,送达市国库收付中心备案。指标下达后,预算单位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将资金归还垫付资金账户。未事先履行备案手续的垫付资金,原则上不予归还。
(四)严肃处理违规向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款问题。除相关规定明确的特殊款项以外,预算单位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将财政资金划转至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以及上下级预算单位和其他预算单位相关账户,市财政局将责令立即归还;对于不及时归还的,暂停其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对于违规违纪等方面的问题和责任,由单位自行承担,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代理银行未按规定办理支付业务、导致财政资金转入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的,要按照代理协议及考评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牡丹江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向市级预算单位实有账户划转财政资金的通知》(牡财库〔2020〕7号)同时废止。
牡丹江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11日
牡丹江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3年10月11日印发
共印5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