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牡丹江市百岁津贴发放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增进老年人福祉,完善养老服务政策,规范全市百岁老人津贴发放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结合牡丹江市实际,制定《牡丹江市百岁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牡丹江市民政局
2025年6月6日
牡丹江市百岁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助老的美德,体现党和政府对百岁老年人的关心关爱,让百岁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规范百岁津贴发放流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百岁津贴”是指各级政府为百岁老人发放的福利津贴,包括城区原“百岁老人营养补助”及各县(市)相关的百岁老人津贴福利。
第三条凡具有牡丹江市城区户籍且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享受城区百岁津贴,享受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按季度发放。
第四条符合发放条件的老年人,由本人或代办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填写《牡丹江市城区百岁津贴审批表》(见附件),并提供有效证件(本人和代办人的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卡(折))。
乡镇(街道)对于本辖区已经享受普惠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实行“免申即享”措施,通过内部转办、依托现有资料等方式为老年人直接办理百岁津贴,建立相关档案。
第五条乡镇(街道)负责对本辖区户籍老人百岁津贴申请进行初审,调查核实无误后,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于收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至辖区民政局审批。
第六条区民政局负责对本辖区户籍老人百岁津贴申请进行审批,并在每季度末月10日之前将拟发放的百岁津贴情况进行汇总、审核签字盖公章后报送市民政局。
第七条市民政局依据各区民政局汇总情况,负责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按时将百岁津贴拨付至老人账户(如资金拨付渠道发生变化,根据实际情况再另行规定)。
第八条享受百岁津贴的老年人自生日当月开始计发,自去世或户籍迁出市区后次月停发。
第九条自符合条件之日起,未及时向户籍地乡镇(街道)提出百岁津贴申请而导致未享受的,从审核之日起开始享受津贴,不再进行补发。
第十条享受百岁津贴的老年人实行动态管理,代办人有义务将老人去世或户籍迁出的信息告知原申请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
享受百岁津贴的老年人不再单独进行信息认证,以普惠高龄津贴认证结果为准。
第十一条百岁津贴资金由市财政负担,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区民政局要指导、组织各乡镇(街道)做好百岁津贴政策宣传工作,做好与普惠高龄津贴的政策衔接,及时办理百岁津贴新增或停发手续,确保资金发放的真实性、有效性。市民政局每年对百岁津贴享受人群进行分析测算、科学编制下年预算,并报送至市财政局,确保资金足额按时发放。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各县(市)民政局可参照本办法,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完善相关政策。